【刑法学上的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什么区别】在刑法学中,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,尤其是“故意”与“过失”的区分,存在两种重要的理论观点: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。这两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,尤其在处理“对象错误”或“打击错误”等情形时,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。
一、
法定符合说认为,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意图的情况下,即使客观上所侵害的对象与主观意图的对象不一致,只要该对象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对象,就应按照主观意图所指向的犯罪来定性。也就是说,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“符合”的,就可以成立相应的犯罪。
而具体符合说则强调,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与实际侵害的具体对象完全一致,才能成立故意犯罪。如果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实施犯罪,且甲乙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,则不能以主观意图所指向的犯罪论处,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无罪。
简而言之,法定符合说注重的是“法律层面的符合”,具体符合说更关注“事实层面的符合”。
二、对比表格
比较项目 | 法定符合说 | 具体符合说 |
核心观点 | 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内相符即可 | 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在事实层面上必须完全一致 |
适用范围 | 多用于对象错误、打击错误等情形 | 更适用于对象错误、打击错误等情形 |
是否考虑对象差异 | 不考虑对象之间的差异,只要属于同一种类即可 | 非常重视对象之间的差异,要求对象完全一致 |
对故意的认定 | 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| 可能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无罪 |
立法基础 | 强调刑法条文的规范意义 | 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 |
实践影响 | 对被告人较为有利,减轻了证明难度 | 对被告人较为不利,需严格证明其主观意图与结果一致 |
代表学者 | 前田雅弘、山口厚等 | 野村稔、西田典之等 |
三、结论
在刑法实务中,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选择往往会影响最终的定罪结果。前者更注重刑法条文的统一性和司法效率,后者则更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精确对应。因此,在处理复杂案件时,法官和学者需要结合具体案情,综合考量两种学说的适用性,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。